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01年度,82號
TPDV,101,保險,82,2012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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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保險字第82號
原   告 唐邦君
被   告 法商法國巴黎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祥琨  同上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律師
被   告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黃旗興
訴訟代理人 景熙焱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財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同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保險金事件,因原告未繳納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又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表在卷可 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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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法商法國巴黎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