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郭秋江
郭仁傑
郭仁琦
郭仁祥
郭仁賢
郭仁淵
郭昭君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陳丁章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喜金(即被告郭貞君之承受訴訟人)
郭育宏
陳俊麟
陳俊明
陳敏蓮
郭憲忠
郭惠如
郭芳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臺北市王五祥間因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641號終止地上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04
,73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2,01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林拔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