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97號
原 告 楊淑鈺
潘秀美
廖若彤
王得定
毛家驥
岳景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曾允斌律師
被 告 蘇永祥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坤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壹拾萬肆仟肆佰元,惟原告嗣後就訴訟標的金額擴張為新臺幣
壹仟肆佰貳拾伍萬肆仟玖佰參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拾參萬柒仟肆佰捌拾捌元,然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肆佰
元,尚欠新臺幣參萬參仟零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