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0年度,36號
TPDV,100,醫,36,20120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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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醫字第36號
原   告 黃子芸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陽文瑜律師
複代理人  許姿萍律師
被   告 基因國際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洵平
被   告 洪至正即韓風整形外.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宋忠興律師
被   告 徐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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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基因國際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