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0年度,275號
TPDV,100,聲,275,2012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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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75號
異 議 人 林漢頂
      林漢建
      林漢萬
兼上共同代
理人    林漢陽
異 議 人 林志培即林漢道之繼.
      林志豐即林漢道之繼.
      林玉妤(即西澤好子.
      林美雪即林漢道之繼.
兼上共同代
理人    林志南即林漢道之繼.
相 對 人 林麟晃即林余里之繼.
      林泰豐即林余里之繼.
      林寶蓮即林余里之繼.
      林寶鳳即林余里之繼.
      林桂芬即林余里之繼.
      林惠敏即林余里之繼.
      林丕文
      林春雄
      林財德
      林新家
      林慶和
      林慶修
      林源珍
      林火金
      林鳳飜
      林復星
      林永福
      林鴻達
      林鴻霖
      林鴻森
      林芳雄
      林夢初
      林志謀
      林志琛
      林志樞
      林子從
      林敬甫
      林敬信
      林敬懷
      林敬忠
      林敬贊
      林敬肇
      張林麗綠
      林阿性
      林好樣
      陳玉菊
      林明美
      林明珠
      邱婉茹
      邱懿嫻
      林長誠
      林美華
      林興富
      林佳和
      林佳銘原名林佳明.
      林家輝
      林鴻智
      洪林夏蓮
      林明宗
      林欽伯
      林丕灝
      林森材
      林宜禮
      林盟峰
      林盟強
      林麗如
      林文華
      李昆海
      李麗玲
      林王香
      林嘉邦
      林嘉憲
      林嘉國
      林許連珠
      林琮智
      張子仁
      張榮權
      張祝真
      張錦真
      林丕武
      林修芳
      林辰晏
      林碧霞
      林修俊公示送達).
      林秀鳳
      林歲華
      林可安
      林廣行
      林君君
      郭林艶蝶
      鄭林扶美
      林繡敏
      吳林惠子
      張林卿卿
      林鴻富
      林蕙鈴
      林謝密
      林永順
      林慶隆
      林慶祥
      林麗珠
      林美秀
      林麗瑾
      林慶福
      林慶明
      林繼成
      林尤允
      林炳宏
      林俊吉
      林惠真
      林麗華
      陳林美女
      李林春梅
      林桂玉
      許江漢
      許登波
      林春福即林良之繼承.
      林春壽即林良之繼承.
      林聳月即林良之繼承.
      王林麗華即林良之繼.
      林建業即林良之繼承.
      林春銀即林良之繼承.
      林春金即林良之繼承.
      林子敏即林思訓之繼.
      林子畏即林思訓之繼.
      林婉如即林思訓之繼.
      林子勇即林思訓之繼.
      林呂粉即林雲龍之繼.
      林明毅即林雲龍之繼.
      林政雄即林雲龍之繼.
      林義雄即林雲龍之繼.
      林維祥即林雲龍之繼.
      林政鋐即林鳳之繼承.
      林慶鎮即林顏興之繼.
      林慶祥即林顏興之繼.
      林宗仁即林顏興之繼.
      林阿照即林顏興之繼.
      林純聿即林柯玉英、.
      邱琬如即林柯玉英之.
      邱懿嫻即林柯玉英之.
      林守謙即林柯玉英之.
      林靜如即林柯玉英之.
      林守仁即林柯玉英之.
      林明美即林柯玉英、.
      林明珠即林柯玉英、.
      林興富即林駱百花之.
      黃偉誠即林駱百花、.
      黃淑芬即林駱百花、.
      黃詩婷即林駱百花、.
      李昱霖即林駱百花、.
      林美華即林駱百花之.
      林金祥即林承柯之繼.
      林管阿弟即林承柯之.
      林金樹即林承柯之繼.
      林金進即林承柯之繼.
      林鳳英即林承柯之繼.
      林美慧即林承柯之繼.
      林佳和即林李勉之繼.
      林家銘即林李勉之繼.
      林家輝即林李勉之繼.
      林金生即林阿炮之繼.
      林金發即林阿炮之繼.
      林金榮即林阿炮之繼.
      林金華即林阿炮之繼.
      林鳳嬌即林阿炮之繼.
      黃秉隆即黃林玉燕之.
      黃柏宇即黃茂勝之繼.
      黃琬淇即黃茂盛之繼.
      許秀華即黃茂勝之繼.
      黃茂晉即黃林玉燕之.
      黃寶珠即黃林玉燕之.
      黃素娟即黃林玉燕之.
      林進發即林丕典之繼.
      林瑞東即林丕典之繼.
      林昱縉即林丕典之繼.
      林時宜即林丕汶之繼.
      林高桂花即林丕汶之.
      郭振庭即林丕汶之繼.
      郭偉庭即林丕汶之繼.
      林淑美即即林丕汶之.
      林文玲即林丕汶之繼.
      林淑女即林丕汶之繼.
      莊敬弘即莊正敏之繼.
      莊翔文即莊正敏之繼.
      林志穎即林明章之繼.
      林嘉慧即林明章之繼.
      林詩惠即林明章之繼.
      簡秀枝即林明章之繼.
      林鴻智即林許秀美之.
      林鴻富即林許秀美之.
      林蕙鈴即林許秀美之.
      許家豪即許登科之繼.
      許游孟春即許登科之.
      許金玲即許登科之繼.
      許瓊瑤即許登科之繼.
      許淑娟即許登科之繼.
      高一菁即林萬福之繼.
      林子傑即林萬福之繼.
      林彥甫即林萬福之繼.
      李平安即林佩鈴之繼.
      李昕叡即林佩鈴之繼.
      李欣儒即林佩鈴之繼.
      林奕妍即林萬福之繼.
      林君霞即林萬福之繼.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林玉香」、「郭林艷蝶」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林王香」、「郭林艶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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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