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0年度,526號
TPDV,100,簡上,526,20120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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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526號
上 訴 人 許銘升
訴訟代理人 龍毓梅律師
複 代理人 鄭仁哲律師
被 上訴人 葉德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請上訴人於民國一0一年九月十四日前陳報係依債務不履行 或權利瑕疵之規定終止租賃契約。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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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