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411號
上 訴 人 王則亮
王紹彬
王學成
王玉英
王麗萍
王麗明
王子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秀梅因本院100年度家訴字第411號確認繼承
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17,914元(詳見附表),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8,9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
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附表
1.新北市政府100年8月29日北府地徵字第10011630762號函:
①土地地號47,補償金額897,097元。
②土地地號743,暫無法確定其價額,故以165萬元計算。
2.新北市政府100年9月15日北府地徵字第10012676073號函:
座落新店區○○路86巷18號建物,補償金額482,287元。
3.台北市政府捷運局地上建築物查估補償清冊:
座落新店區○○路86巷18號建物,補償金額241,143元。
4.台北市政府捷運局其他建築物查估救濟金清冊:
座落新店區○○路86巷18號建物,補償金額494,355元。
5.台北市政府捷運局其他地上物救濟金及房屋補助費清冊:
座落新店區○○路86巷18號建物,補償金額11,989元。
總計為3,776,871元,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517,914元【計算
式3,776,871×2/3(被上訴人之應繼分)=2,517,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