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0年度,663號
TPDV,100,婚,663,20120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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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663號
原   告 陳米足
訴訟代理人 李弘仁律師
被   告 黃意勤
訴訟代理人 楊敏宏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李麗慧莊喬汝為本件未成年子女黃寶紅黃筠珊之程序監理人。
理 由
一、按就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未成年子 女雖非當事人,法院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於必要時亦 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 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程序監理人,為 家事事件法第109 條所明定。又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或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 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 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 ,同法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因兩造對於未成年子女黃寶紅黃筠珊親權之行使或負擔及會面交往之方式,意見紛歧,為 確保該等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保障其表意權及聽審權, 及為妥善安排相關之照護及探視等事項,確有為其選任程序 監理人之必要。
三、查李麗慧係財團法人現代婦女基金會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 之適當人員,現任該基金會專案督導、本院及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家事法庭調解委員及交通部所轄局處之性別平等工作小 組委員等職,有相當之實務工作經驗;莊喬汝則係該基金會 義務律師,處理家事事件之學識及經驗俱豐,現任行政院原 住民委員會性別平等委員等職。本院徵得同意後,依職權選 任其等為黃寶紅黃筠珊之程序監理人。
四、程序監理人應基於未成年子女之利益及專業立場,儘速瞭解 黃寶紅黃筠珊之心理狀態及意願、目前受照顧及與兩造間 之互動狀況,就兩造親權之行使或負擔及與黃寶紅黃筠珊 會面交往之方式,提出書面報告。另本件當事人、訴訟代理 人、利害關係人及主責社工等,均應配合程序監理人辦理, 自不待言,亦附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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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