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電腦使用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1年度,483號
TPDM,101,附民,483,2012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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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483號
原 告 蘇芳玲
楊明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翰洲律師
被 告 彭賢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46 號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章曉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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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