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1年度,471號
TPDM,101,附民,471,2012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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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471號
原 告 洪蓓蒂

被 告 洪宗興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63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坤湖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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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