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101年度,4號
TPDM,101,金重訴,4,201209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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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均權
選任辯護人 李進成律師
被   告 陳錦文
選任辯護人 林彥苹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譚沛騰
選任辯護人 陳長甫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程麗珍
選任辯護人 黃繼岳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蔡宥祥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陳碧瑜
選任辯護人 何威儀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賴偉志
選任辯護人 王永春律師
      蔡宥祥律師
被   告 徐森榮
選任辯護人 蔡宥祥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黃繼岳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許志康
選任辯護人 陳昭全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陳紫瑄
選任辯護人 李國豪律師
被   告 盧彥宇
      毛俊賢
      江柔榛
上列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許巍騰律師
被   告 慶驊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276號6樓
代 表 人 羅偉文 住新北市○○區○○路21號7樓之7
被   告 范棋淞 男 54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竹縣芎林鄉○○○街24巷16號
          居桃園縣中壢市○○路○段758之1號
選任辯護人 張運弘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
第22346 號、101 年度偵字第2964號、第4301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謝均權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如「沒收物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錦文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如「沒收物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譚沛騰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如「沒收物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程麗珍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緩刑肆年。如「沒收物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碧瑜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參年。如「沒收物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賴偉志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參年。如「沒收物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徐森榮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如「沒收物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許志康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參年。如「扣押物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紫瑄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如「沒收物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盧彥宇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貳年。如「沒收物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毛俊賢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貳年。如「沒收物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慶驊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科罰金新台幣參佰萬元。
范棋淞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謝均權江柔榛被訴洗錢部分,均無罪。
事 實
一、謝均權(原名「謝誌輝」)前於民國75年間,因犯贓物罪,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 月,緩刑4 年確定;嗣該緩刑宣告經 撤銷,並經法院裁定減為有期徒刑3 月15日後,與其另犯懲 治盜匪條例、恐嚇等罪,各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8 月、 有期徒刑9 月,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年4 月;嗣 再與其另犯懲治盜匪條例、恐嚇、偽造文書等罪所判處有期 徒刑,經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3年2 月,於98年11 月2 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陳錦文前於83年間,因犯 偽造貨幣案,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於84年3 月30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假釋期間交付保護管束,經 保護管束期滿,其保護管束未經撤銷(不構成累犯)。賴偉 志前於88年間,因犯恐嚇案,經台灣澎湖地方法院以88年度 重訴字第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上訴後經台灣高 等法院高雄分院以88年度上訴字第1287號判決撤銷原判決, 改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1年3 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不構成累犯)。許志康(原名「許志鴻」)前於81年間 ,因犯製造猥褻物品等罪,經台灣台東地方法院(下稱台東 地院)以81年度易字第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 81年3 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於86年間因犯賭博罪, 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下稱台南地院)以86年度新簡字第36 1 號判決判處罰金2000元;再於89年間因妨害風化案,經台 南地院以89年度新簡字第24號判決判處罰金2 萬元(均不構 成累犯)。
二、謝均權(對外使用化名「謝友泉」)係台灣新動力產業股份 有限公司(於100 年6 月8 日預查公司設立登記名稱,於同 年8 月23日完成設立登記,址設新北市○○區○○路276 號 6 樓,下稱「新動力公司」)及慶驊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為「慶驊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於100 年7 月12日 變更登記負責人為王博鈞,復於100 年8 月26日完成變更組 織並更名為「慶驊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 ○區○○路276 號6 樓,下稱「慶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羅偉文(業經檢察官另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自新動力公 司完成設立登記起即擔任其掛名負責人,另自100 年8 月26 日起接任慶驊公司之掛名負責人(原負責人為王博鈞);陳 錦文雖未在新動力公司或慶驊公司掛名擔任職務,惟實際負 責新動力公司研發事務而為新動力公司研發主管,並以其子 陳懷龍名義掛名擔任新動力公司監察人;程麗珍係經陳錦文 介紹而於100 年6 月25日前往慶驊公司前址與謝均權見面, 經謝均權向其表示慶驊公司係經營「免加油、免充電」之環 保電動機車事業,未來可獨占領先市場等語,認為前景可期 ,乃於同年7 月19日投資新台幣(以下除特別標明幣別者外



,均同)10萬元而加入成為慶驊公司經銷商,並自同年7 月 30日起,正式進入慶驊公司參與其業務運作,嗣復登記擔任 新動力公司及慶驊公司掛名董事及擔任慶驊公司業務代表; 譚沛騰係在100 年8 月20日至慶驊公司應聘總經理職務,經 謝均權陳錦文面試通過後,自當日起試用,並自同年9 月 1 日起正式擔任慶驊公司總經理,負責該公司財務以外之相 關行政事務;李維凱(業經檢察官通緝到案,並以101 年度 偵緝字第1140號向本院追加起訴,經本院以101 年度金重訴 字第22號受理,並另以判決駁回該件追加起訴)為慶驊公司 及新動力公司執行長;賴偉志謝均權友人張瑞雲之子,自 100 年7 月初起進入慶驊公司擔任其業務人員;陳碧瑜(自 稱「陳健延」或「陳建言」)係於100 年7 月28日,以其女 友柳蜀仙名義投資10萬元而加入成為慶驊公司經銷商,並於 慶驊公司舉辦之投資說明會擔任講師;徐森榮(自稱「徐福 生」或「徐福森」)係於100 年8 月16日,以其本身名義投 資10萬元而加入成為慶驊公司經銷商,並於慶驊公司舉辦之 投資說明會擔任講師;許志康係於100 年8 月10日左右,以 其本身名義投資10萬元而加入成為慶驊公司經銷商,並曾於 慶驊公司所舉辦之投資說明會擔任講師;陳紫瑄(原名「陳 鳳英」)係於100 年9 月14日,以其本身名義投資10萬元而 加入成為慶驊公司經銷商,並曾於慶驊公司舉辦之投資說明 會擔任主持人;盧彥宇(自稱「盧帛霖」)係經其友人宋韋 達介紹,於100 年8 月1 日投資30萬元而加入成為慶驊公司 經銷商,並自同年9 月初起擔任慶驊公司中壢營業處(址設 桃園縣中壢市○○路○ 段117 號8 樓,係自100 年9 月2 日 起開幕)主管;毛俊賢係經盧彥宇介紹,於100 年9 月15日 至慶驊公司中壢營業處任職,並因盧彥宇於同年10月10日離 職前往中國大陸地區經商而暫代慶驊公司中壢營業處主管職 務。另范棋淞為淞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淞鼎公司」 ,業經經濟部於100 年3 月14日發函命令解散,並於同年4 月12日逕行辦理廢止登記)及台灣崧鼎能源科技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於100 年10月6 日完成設立登記,下稱「台灣崧鼎 公司」)負責人。
三、謝均權陳錦文譚沛騰程麗珍賴偉志陳碧瑜、徐森 榮、許志康陳紫瑄盧彥宇毛俊賢等共同以慶驊公司之 法人名義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 及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等 部分:
(一)謝均權陳錦文譚沛騰程麗珍賴偉志陳碧瑜、徐 森榮、許志康陳紫瑄盧彥宇毛俊賢等與李維凱均明 知依銀行法之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



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 匯兌業務,亦不得經營「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 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 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 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之業務,亦均明知依公平交 易法之規定,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 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 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等規定, 且謝均權陳錦文均明知所謂免加油、免加水、免充電之 「磁能電力車」【係指將所謂磁力動能轉換為電力之發電 機(下稱「磁能發電機」)裝設於機車內,作為動力來源 之電動機車,下稱「磁能電動車」或「磁能動力車」】, 迄100 年7 月1 日,甚至迄同年10月21日止,並未實際研 發完成,亦未生產或量產,而新動力公司本身亦未實際研 發可永續供電之「磁能電動車」,惟:
1.因謝均權陳錦文等於100 年5 、6 月間經他人介紹而認 識訴外人俞建軍,經俞建軍宣稱其可提供磁能發電之專利 技術,並於100 年7 、8 月間提供關於「微型磁能發電機 」之相關數據,經陳錦文囑由其子陳懷龍據以製作成為書 面,並經俞建軍簽名確認內容正確之檢測報告(下稱系爭 檢測報告),俞建軍並曾提供前揭「微型磁能發電機」之 成品,並向謝均權陳錦文等人操作示範,經陳錦文加以 照相存檔,謝均權乃授權陳錦文擔任代表,於100 年8 月 12日與俞建軍簽訂「磁能發電機建廠合作協議」(下稱系 爭「磁能發電機建廠合作協議」),惟嗣因俞建軍並未能 實際提出關於前揭技術之專利證書等因素,謝均權、陳錦 文等人乃於100 年8 月中旬左右,結束與俞建軍之合作案 ;嗣謝均權陳錦文另經范棋淞之友人魏德義介紹而認識 范棋淞,經范棋淞謝均權陳錦文等人宣稱其係「旋轉 電機」之專利權人,其可提供關於磁能發電之專利技術, 並提供由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核發新型第M394644 號 專利證書(專利名稱為「旋轉電機」,專利權期間係自99 年12月11日至109 年7 月11日),及由中國大陸國家知識 產權局所核發實用新型第ZZ000000000000.3號專利證書( 專利名稱亦為「旋轉電機」,專利申請日:99年7 月6 日 ;上開兩件新型專利之創作人均為范棋淞及訴外人詹鎮源 ,嗣詹鎮源將其專利權讓與范棋淞,以下將上開兩件專利 證書合稱系爭專利證書)及兩件檢查紀錄表(下稱系爭檢 查紀錄表)予謝均權陳錦文,嗣又至慶驊公司,當場向 慶驊公司投資人確認其係所謂「磁能電動車」之發明人【



關於范棋淞所犯詐欺取財部分,另詳下「四」部分所述】 ,致謝均權陳錦文均因而先後相信俞建軍及范棋淞確擁 有其等各自宣稱之前揭專利技術,而范棋淞更擁有得依該 項專利技術,據以研發完成具有「磁能發電機動力回充系 統」之發電機即所謂「磁能發電機」,並更進一步研發完 成「磁能電動車」之技術,除據以共同或分別向譚沛騰程麗珍賴偉志陳碧瑜徐森榮許志康陳紫瑄、盧 彥宇、毛俊賢等慶驊公司員工或講師等人轉述前情外,並 共同謀議以前揭「磁能電動車」及直銷方式作為向不特定 人吸收資金謀利之工具。
2.謝均權陳錦文為達成共同利用前揭「磁能電動車」及直 銷方式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謀利之目的,乃:
①先由謝均權於100 年7 月至同年9 月間某日,在不詳地點 ,委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改裝其他廠牌之30CC 電動機車及腳踏車後,擺放於慶驊公司台北辦公室之說明 會場,據以向包括譚沛騰程麗珍賴偉志陳碧瑜、徐 森榮、許志康陳紫瑄盧彥宇毛俊賢等不知情之慶驊 公司員工、講師或直銷商,及參加慶驊公司說明會之不特 定投資人宣稱新動力公司業已成功研發內裝所謂「磁能發 電機」之「磁能電動車」;
謝均權復於100 年9 月間某日,提供易維特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易維特公司)製造電動機車所使用之馬達及電 控系統,委由范棋淞組裝至范棋淞所購得由哈特佛公司生 產,使用汽油作為動力來源之白色機車(車號不詳)中, 經范棋淞改裝完成後,囑由其不知情之員工黃國祥偕同范 棋淞友人魏德義於100 年10月19日送至慶驊公司,經謝均 權接收後,置放於慶驊公司台北辦公室現場,向前揭不知 情之譚沛騰程麗珍等慶驊公司員工、講師或直銷商及參 加說明會之投資人宣稱上開機車係新動力公司已成功研發 之「磁能電動車」;
謝均權並另於100 年8 、9 月間某日,囑由賴偉志要求陳 奇鴻製作新動力公司英文名稱簡稱之「TNP 」貼紙,交由 賴偉志貼在以不知情之慶驊公司代表人羅偉文個人名義購 得由易維特公司所生產「EVT-4000E-BLM1」型號,經交通 部製發「783-QCM 」號牌之輕型電動機器腳踏車(下稱系 爭783-QCM 號機車)車身,並張貼於原係張貼易維特公司 英文名稱簡稱之「EVT 」貼紙上,將該「EVT 」貼紙予以 遮蓋,使前揭不知情之譚沛騰程麗珍等慶驊公司員工、 講師或直銷商及參加上開說明會之投資大眾均不致發現慶 驊公司在前揭現場所展示之車輛,實際上係由易維特公司



製造生產,且僅係使用一般電瓶充電作為其動力來源之電 動機車,並非謝均權陳錦文賴偉志等所宣傳之「磁能 電動車」;
謝均權復於100 年7 月間某日,囑由時任慶驊公司美工之 陳奇鴻(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製作記載「新產 品發表-磁能動力車,‧‧免加油‧‧免充電‧‧,可取 代一切電力系統」等不實內容之廣告文宣,另指示不知情 之慶驊公司行政人員賴玉玲將慶驊公司簡報檔內,原標貼 其他公司標籤之相關電動機車照片,均改標貼前揭新動力 公司英文名稱簡稱之「TNP 」標籤;
謝均權復另指示陳奇鴻,或透過賴偉志要求陳奇鴻變造取 得系爭783-QCM 號機車之行車執照(下簡稱行照)及保險 證【關於謝均權賴偉志等共同變造前揭機車行照及保險 證部分之行為,詳如下「(二)」部分所述】,又另指示 以其利用慶驊公司登記代表人羅偉文名義購買取得系爭78 3-QCM 號機車,並經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新北市政 府依法將購置該機車之補助款各1 萬1000元、9990元,分 別匯入羅偉文在臺灣銀行所設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 匯款紀錄即羅偉文在臺灣銀行之帳戶存摺加以影印後,連 同上開變造取得之系爭783-QCM 號機車行照、保險證等, 一併或分別提示予譚沛騰程麗珍等均不知情之慶驊公司 員工、講師及直銷商閱覽,並向其等宣稱新動力公司所研 發之前揭「磁能電動車」業已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行照及 保險公司製發之保險證,亦已取得主管機關依法核發之補 助費;
謝均權另於100 年8 月初,向前揭不知情之譚沛騰、程麗 珍等慶驊公司員工、講師或直銷商宣稱有所謂美國歐巴馬 總統競選期間之財務顧問來台訪問新動力公司或慶驊公司 ,並與新動力公司或慶驊公司洽商合作事宜,將該批參訪 人士在參訪時與陳錦文程麗珍及李維凱等人合照之照片 張貼於慶驊公司台北辦公室,並刊印於慶驊公司之廣告文 宣中,又宣稱新動力公司已與國內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三陽公司)進行相關合作等情;
⑦因謝均權於前揭慶驊公司說明會上,向參加說明會之投資 人宣稱新動力公司已與國內三陽公司進行相關合作事宜, 經部分投資人自行向三陽公司求證後,三陽公司乃於100 年9 月23日上午11時22分,在其官方網站上發佈該公司與 新動力公司、慶驊公司並無任何關聯,新動力公司、慶驊 公司均非三陽公司之關係企業,三陽公司與新動力公司、 慶驊公司並未合作研發任何產品,更無任何合作事宜之公



告。謝均權為安撫慶驊公司投資人,並使其等繼續相信新 動力公司確有能力研發完成「磁能電動車」,乃聯繫曾幫 三陽公司子公司巨暘公司代銷機車之高偉捷於慶驊公司說 明會到場,並以所謂「三陽公司人員」身分介紹其上台, 惟經高偉捷否認其係三陽公司人員後,謝均權等乃另宣稱 新動力公司係與三陽公司海外部(應係指原擔任巨暘公司 總經理,並經三陽公司派駐大陸地區之陳裔慶)在洽談合 作事宜等語;
謝均權因相信范棋淞確擁有前揭專利技術,及得依該項專 利技術,據以研發完成「磁能發電機」甚至「磁能電動車 」之技術,乃於100 年9 月26日(起訴書誤載為「100 年 9 月29日」),在新動力公司台北辦公室,代表新動力公 司與范棋淞簽訂「摩拖車磁能發電機系統投資合約書」( 或「電動機車磁能發電機系統股東投資合約書」,含附件 、附圖;下稱新動力公司與范棋淞簽訂之系爭「電動機車 磁能發電機系統股東投資合約書」),約定由新動力公司 支付「簽約金」7000萬元及作為設廠資金之「投資股本」 1 億8000萬元,合計2 億5000萬元予范棋淞收受,范棋淞 則應依約提供「電動機車磁能發電系統專利技術」,謝均 權並因而以新動力公司、慶驊公司等名義,各於附表二「 新動力公司及慶驊公司轉出資金入范棋淞帳戶彙總表」、 附表三「新動力公司及慶驊公司轉出資金入魏德義帳戶彙 總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給付如各該附表各欄所示之金額 ,合計給付4810萬元(起訴書誤載為合計給付4640萬元; 其中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係分別以給付現金予范棋淞收 受、匯款至范棋淞所負責之「淞鼎公司」或范棋淞在渣打 商業銀行(下稱渣打銀行)竹北分行所設第000000000000 00號帳戶內等方式給付,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則係由魏 德義代范棋淞收受,再由魏德義將其中部分款項轉交范棋 淞,或依范棋淞之指示,將其中部分款項匯入其他帳戶內 ,另有部分款項則係由魏德義轉匯至陳錦文之子陳懷龍在 基隆八斗子郵局所設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詳如附 表三及其註1 至註3 所示),並另交付如附表四「新動力 公司已開票予范棋淞而尚未兌現彙總表」所示,均以新動 力公司為發票人,面額合計2200萬元之支票(下稱系爭合 計2200萬元支票)予范棋淞收受;
謝均權另囑由陳錦文於100 年10月1 日代表新動力公司與 偉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偉僑公司)於100 年10月1 日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約定由新動力公司向偉僑公司承 租座落新北市○○區○○路373 號1 、2 樓廠房,作為未



來將生產前揭「磁能電動車」之廠房使用,租期自100 年 10月1 日起至103 年9 月30日止,並簽發均以新動力公司 為發票人,以偉僑公司為受款人,付款人為合作金庫銀行 (下稱合庫銀行)南勢角分行,支票號碼為ZU0000000-ZU 0000000 號,自100 年10月1 日起至101 年9 月1 日止, 以每月1 日為發票日,面額均為25萬元之支票共12張,作 為自100 年10月起之每月應付租金支票,另簽發亦新動力 公司為發票人,以偉僑公司為受款人,付款人亦為合庫銀 行南勢角分行,支票號碼為ZU0000000 號,發票日為100 年10月10日,面額50萬元之支票作為押租金支票(下合稱 系爭13張租金及押租金支票),一併交予偉僑公司。 ⑩謝均權為使慶驊公司投資人或直銷商相信范棋淞確有能力 研發完成「磁能電動車」,及新動力公司確已準備量產新 動力公司,乃於100 年10月12日至同年月14日,由其偕同 徐森榮許志康盧彥宇范棋淞范棋淞友人鍾文勝等 共同前往大陸地區選購機車車體,作為研發或生產「磁能 電動車」之車體使用。
3.譚沛騰程麗珍陳碧瑜徐森榮許志康陳紫瑄、盧 彥宇、毛俊賢及李維凱等慶驊公司員工、講師或直銷商, 均因謝均權陳錦文共同或分別向其等先後告稱俞建軍及 范棋淞確擁有前揭專利技術,范棋淞更擁有得依該項專利 技術,據以研發完成具有「磁能發電機動力回充系統」之 發電機即所謂「磁能發電機」,並更進一步研發完成「磁 能電動車」之技術,復經謝均權等人分別提供或由其等自 行閱覽由俞建軍提供之系爭檢測報告及「微型磁能發電機 」實際成品或照片、由范棋淞提供其取得前揭「旋轉電機 」之系爭專利證書、系爭檢查紀錄表,復見慶驊公司台北 辦公室及其廣告文宣均張貼或刊登前揭外國人士參訪新動 力公司或慶驊公司之照片,而新動力公司復曾先後各由陳 錦文、謝均權代表,各與俞建軍、范棋淞實際簽訂系爭「 磁能發電機建廠合作協議」及「電動機車磁能發電機系統 股東投資合約書」,亦由陳錦文代表新動力公司與偉僑公 司簽訂前揭租約,並實際支付系爭13張租金及押租金支票 ,加以俞建軍、范棋淞、高偉捷等人均曾先後各別出席慶 驊公司投資說明會,其中高偉捷、范棋淞均曾於慶驊公司 說明會上台,而范棋淞更當場向參加該說明會之投資人確 認其係「磁能電動車」之發明人,加以李維凱又曾於慶驊 公司內部或對慶驊公司投資人解說所謂磁能發電原理(此 部分詳如後述),且謝均權徐森榮許志康盧彥宇范棋淞范棋淞等人又確曾共同前往大陸地區選購機車車



體,作為研發或生產「磁能電動車」之車體使用;而除賴 偉志以外之譚沛騰程麗珍陳碧瑜徐森榮許志康陳紫瑄盧彥宇毛俊賢等慶驊公司員工、講師或直銷商 更因現場親見由謝均權提供放置於慶驊公司台北辦公室之 前揭30CC電動機車、腳踏車及「磁能電動車」(其上張貼 前揭「TNP 」貼紙),及謝均權等共同變造系爭783-QCM 號機車之前揭行照、保險證及以羅偉文名義購買系爭783- QCM 號機車而取得主管機關即新北市政府等機關核發補助 款之銀行存摺等情,乃均相信俞建軍及范棋淞確擁有前揭 專利技術,范棋淞更擁有得依該項專利技術,據以研發完 成具有「磁能發電機動力回充系統」之發電機即所謂「磁 能發電機」,並更進一步研發完成「磁能電動車」之技術 ,於短期內即可研發完成「磁能電動車」,而前揭放置於 慶驊公司台北辦公室或中壢營業處現場之電動機車即係「 磁能電動車」之樣品車,並因而相信新動力公司於短期內 即可開始量產前揭「磁能電動車」。
4.謝均權陳錦文譚沛騰程麗珍賴偉志陳碧瑜、徐 森榮、許志康陳紫瑄盧彥宇毛俊賢及李維凱等雖均 因前揭情由而相信俞建軍或范棋淞確擁有其等各自宣稱之 前揭專利技術,並相信范棋淞擁有得依該項專利技術,據 以進一步研發完成「磁能發電機」甚至「磁能電動車」之 專利技術,譚沛騰程麗珍陳碧瑜徐森榮許志康陳紫瑄盧彥宇毛俊賢並均相信「磁能電動車」業已或 即將研發完成,前揭放置於慶驊公司台北辦公室或中壢營 業處現場之電動機車即係「磁能電動車」之樣品車,並相 信新動力公司於短期內即可開始量產「磁能電動車」。惟 其等均明知新動力公司準備生產或量產之「磁能電動車」 ,迄100 年10月21日止,均未實際開始量產,並無所謂「 磁能電動車」之實質商品,而新動力公司在實際上亦不可 能生產製造所謂「磁能電動車」,竟為向不特定人推銷前 揭「磁能電動車」以套取資金謀利,先後共同基於違反前 揭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規定之犯意聯絡,由謝均權、陳錦 文與知情之李維凱等人共同擬定以新動力公司負責生產製 造,慶驊公司負責銷售之分工方式,先自100 年6 月1 日 起,以新動力公司名義向大和磁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 和磁電公司)承租坐落新北市○○區○○路276 號6 樓( 即慶驊公司及新動力公司前揭登記地址),作為慶驊公司 辦公室(下稱「慶驊公司台北辦公室」或「新店慶驊公司 辦公室」),另由謝均權指示不知前揭「磁能電動車」尚 未實際研發完成,亦不知謝均權賴偉志等共同變造系爭



783-QCM 號機車行照及保險證等實情,惟曾有多年從事直 銷經驗之程麗珍規劃慶驊公司之「磁能動力車招商專案」 ,經程麗珍轉請不知情之訴外人謝長恩陳源彬及「洪老 師」等友人協助規劃該招商專案,將慶驊公司「磁能電動 車」直銷商分為自營商、經銷商、代理商、區代理商等四 等級(以下統稱「直銷商」),由有意成為各該等級直銷 商之不特定民眾分別交付10萬元、30萬元、60萬元、100 萬元之款項,均可於二年間分24期,各依其直銷商等級, 分別領回16萬8000元【稅後月領6832元,按係依每投資10 萬元為一單位,每月得領取4200元本金(不扣除所得稅或 相關稅費)及2800元業績獎金(經扣除6%所得稅款後,為 2632元)之合計金額;惟部分投資人實際領取之金額並未 經扣除上開6%所得稅,以下計算方式均同】、50萬4000元 (稅後月領2 萬496 元)、100 萬8000元(稅後月領4 萬 992 元)、168 萬元(稅後月領6 萬8320元);經依「簡 單平均法」計算其年報酬率為34% ,如依「年金現值法」 計算其年報酬率,更達55.8% ,且加入慶驊公司成為前揭 自營商、經銷商、代理商、區代理商之投資人,如再成功 介紹他人加入慶驊公司成為直銷商者,即可分別獲得各該 他人投資繳交款項之10% 、11% 、12% 、15% 作為其「展 業獎金」,另如直銷商成功介紹二人加入慶驊公司為其直 銷商後,其下二組如均有新投資者加入成為直銷商,則取 加入金額較小組之10% 作為其「達成獎金」,且作為「上 線」之投資人(即「展業人」)得自行決定或安排其所推 薦加入投資人在該直銷組織之階層、順序或組織位置,並 可隨時變更修改,俾得據以領取最大數額之展業獎金之多 層次傳銷(下稱「直銷」)方案,藉以快速吸收資金而擴 展其直銷組織。謝均權乃與賴偉志及知悉「磁能電動車」 尚未實際研發完成,亦尚未生產或量產,但不知謝均權賴偉志等前揭變造系爭783-QCM 號機車行照、保險證實情 之陳錦文,及均不知「磁能電動車」尚未實際研發完成, 亦均不知謝均權賴偉志等前揭變造系爭783-QCM 號機車 行照、保險證實情之譚沛騰陳碧瑜徐森榮許志康陳紫瑄盧彥宇毛俊賢及李維凱等共同自100 年7 月初 某日起,在前揭慶驊公司台北辦公室,並自同年9 月初起 ,在前揭設於桃園縣中壢市○○路○ 段117 號8 樓之慶驊 公司中壢營業處,以每週三、五(嗣增加為每週一、三、 五)在慶驊公司中壢營業處,每週二、四、六在慶驊公司 台北辦公室,另在100 年10月15日下午2 時至同日下午4 時許,在台中市富王飯店「富王首府會議廳」(首府202



廳)等處,分別舉辦說明會,由譚沛騰陳紫瑄等分別擔 任說明會主持人,於該說明會上宣稱新動力公司已有能力 生產製作內置磁能發電機,不需使用石油或電力等能源, 或經第一次充電後,即可不需補充前揭石油或電力等能源 ,得自行以電養電,永久使用之所謂「磁能動力車」,一 旦量產後,發電機應用範圍廣泛,前景無可限量,甚至宣 稱所謂「磁能電動車」已可開始量產,並將依據俞建軍所 提供數據資料製作完成之系爭檢測報告、范棋淞所提供系 爭專利證書、檢查紀錄表,及謝均權羅偉文名義購買系 爭783- QCM號機車,因而獲得前揭購車補助款之匯款紀錄 即羅偉文在臺灣銀行所設前揭帳戶存摺影本,及前揭變造 之系爭783-QCM 號機車行照、保險證,一併或各別提供予 前揭不特定投資民眾,並宣稱新動力公司已與三陽公司進 行相關合作,並有前揭美國歐巴馬總統競選期間之財務顧 問來台訪問新動力公司或慶驊公司,與新動力公司或慶驊 公司洽商合作事宜,並提供內載有人士參訪照片之慶驊公 司廣告文宣;謝均權陳錦文譚沛騰程麗珍陳碧瑜賴偉志徐森榮許志康陳紫瑄盧彥宇毛俊賢並 依系爭檢測報告、專利證書、檢查紀錄表、前揭參訪照片 、系爭783-QCM 號機車購車補助款之匯款存摺等資料,及 李維凱向其等解說關於所謂磁能發電原理之相關理論或數 據資料,共同或分別向各該參加說明會之不特定投資人解 說所謂磁能動力或磁能發電原理【包括「輸出大於輸入」 (起訴書誤載為「輸入大於輸入」)、「以電養電」】、 慶驊公司及「磁能電動車」產業遠景、「磁能電動車」特 性及優點、慶驊公司直銷獎金制度(包括直銷商分級及獎 金制度),或在說明會現場協助與會民眾試騎所謂「磁能 電動車」及解說其特性時,宣稱該機車即係具有所謂「免 加油、加水、充電」等特性之「磁能電動車」(謝均權陳錦文譚沛騰程麗珍賴偉志陳碧瑜徐森榮、許 志康、陳紫瑄盧彥宇毛俊賢及李維凱等各別參與之行 為,詳如附表一「供述證據」編號1 至11「待證事實」欄 之相關項所示,其中盧彥宇毛俊賢陳紫瑄等主要係參 與慶驊公司中壢營業處所舉辦之說明會),使各該投資民 眾均相信新動力公司確已成功研發「磁能電動車」,已合 法取得行車執照及政府補助款,而以前揭直銷方案,即先 由程麗珍陳碧瑜徐森榮許志康陳紫瑄等本身先後 加入成為慶驊公司直銷商,再由其等或與其等同時或先後 分別加入成為慶驊公司直銷商之所謂「上線」投資人,以 直銷方式,分別直接或間接介紹其等「下線」投資人或直



銷商,各別加入成為慶驊公司直銷商,並由陳錦文、程麗 珍、陳碧瑜徐森榮許志康陳紫瑄譚沛騰盧彥宇 等人另於前揭慶驊公司說明會外,各另向其等未參加慶驊 公司說明會之親友等不特定人推介前揭慶驊公司直銷制度 ,鼓吹其等親友加入投資慶驊公司,而以前揭直銷方案及 收受投資款之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 資金,並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或其他報酬, 而違法經營應以「收受存款論」之業務,致如附表五「慶 驊公司申請人收款明細表」、附表五之一「已收款但漏載 入收款明細檔案之明細表」所示投資人均因而相信所謂「 磁能電動車」即將或業已研發完成,即將量產或已開始量 產,如加入投資慶驊公司而成為其直銷商,未來獲利可期 ,因而各於附表五、五之一「收款日期」欄所示之日期, 以各該「申請人」欄所載之名義,各繳納如各該「金額」 欄所示之金額,而各別投資加入成為慶驊公司直銷商,因 而各遭受損害,合計前揭吸金之金額達1 億1180萬6200元 (詳如附表五、五之一所示,並見附表五之「合計」列所 載,惟除謝均權陳錦文以外之慶驊公司員工、講師或直 銷商即譚沛騰程麗珍陳碧瑜賴偉志徐森榮、許志 康、陳紫瑄盧彥宇毛俊賢等,均因未實際保管或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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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驊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