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金重訴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維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對本院101 年度金重訴
字第4 號案件追加起訴(檢察官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101 年度偵緝字第11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詳如附件之追加起訴書所載。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情形者,應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 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 有明文。是追加起訴應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 ,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其程序即於法不合(最高法 院26年度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意旨參照),自應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三、經查,本件檢察官據以追加起訴之本案即本院101 年度金重 訴字第4 號被告謝均權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 國101 年8 月27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9 月28日宣判;而 本件追加起訴係於101 年8 月31日繫屬本院,此有本院卷第 1 至38頁所附蓋有本院收文日期戳(收文日期為「101 年8 月31日」)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8 月31日北檢 治冬101 偵緝1140字第59586 號函及本件追加起訴書等各1 件在卷可稽。是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本案之時,本院101 年 度金重訴字第4 號案件已經第一審辯論終結,依前揭說明, 其追加起訴程序並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 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陳勇松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01年度偵緝字第1140號
被 告 李維凱 男 50歲(民國○○年○○月○○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北市淡水區○○○路○ 段303 號11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與本署已提起公訴之100年度偵字第22346號案件有相牽連關係,應予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維凱為係台灣新動力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 區○○路276 號6 樓,下稱新動力公司)之執行長,謝均權 (已另案起訴,現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金重訴字 第4 號案件審理中)則為新動力公司及慶驊國際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276 號6 樓,下稱慶驊公 司)實際負責人,羅偉文(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則為慶驊 公司與新動力公司之掛名負責人,譚沛騰(已另案起訴,現 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金重訴字第4 號案件審理中 )係慶驊公司總經理,陳錦文(已另案起訴,現由臺灣台北 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金重訴字第4 號案件審理中)以其子陳 懷龍名義掛名新動力公司監察人,但實為新動力公司研發主 管,程麗珍(已另案起訴,現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 度金重訴字第4 號案件審理中)係新動力公司及慶驊公司董 事與業務代表,江柔榛(已另案起訴,現由臺灣台北地方法 院以101 年度金重訴字第4 號案件審理中)為慶驊公司行政 助理,陳奇鴻(已另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為慶驊公司之美工 ,賴玉玲為慶驊公司行政人員,賴偉志(已另案起訴,現由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金重訴字第4 號案件審理中) 則為慶驊公司業務人員,盧彥宇及毛俊賢(均已另案起訴, 現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金重訴字第4 號案件審理 中)為慶驊公司設於桃園縣中壢市○○路○ 段117 號8 樓( 下稱中壢辦公室)之前後任行政主管。范棋淞(已另案起訴 ,現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金重訴字第4 號案件審 理中)則為淞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淞鼎公司、已於民 國100 年4 月12日廢止)負責人。李維凱、謝均權、程麗珍 、譚沛騰、陳錦文、陳碧瑜(已另案起訴,現由臺灣台北地 方法院以101 年度金重訴字第4 號案件審理中)、許志康( 已另案起訴,現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金重訴字第
4 號案件審理中)、陳紫瑄(已另案起訴,現由臺灣台北地 方法院以101 年度金重訴字第4 號案件審理中)、盧彥宇、 毛俊賢等均明知除法律規定外,非銀行不得收受存款業務, 亦不得經營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 向多數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 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或其他報酬。且李維凱、謝均權、譚沛 騰、程麗珍等亦明知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 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 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詎李維 凱與謝均權等竟基於為向不特定人套取資金之共同犯意聯絡 ,除先後覓得自稱可提供磁能發電專利技術之俞建軍與范棋 淞外,並以新動力公司為生產製造商、慶驊公司為行銷公司 之分工,稱新動力公司已有能力生產內有磁能發電機之「磁 能動力車」,不須使用石油或電力等能源,可以電養電,永 久使用之磁能動力機車,一旦量產,發電機可應用範圍廣泛 ,前景無可限量之手法對外吸收資金;並於民國100 年6 月 1 日起,承租新北市○○區○○路276 號6 樓辦公室(下稱 慶驊臺北辦公室)作為據點,李維凱及謝均權並委由陳奇鴻 製作載有「新產品發表–磁能動力車…免加油…免充電…可 取代一切電力系統」等不實文字之廣告文宣;另謝均權與從 事多年傳銷之程麗珍規劃「磁能動力車招商專案」,將「磁 能動力車」通路商分為自營商、經銷商、代理商、區代理商 等四等級,而有意願成為各該等級通路商之不特定民眾,分 別交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30萬元、60萬元、100 萬元 之款項,均可於二年間分24期,依其通路商等級,分取回16 萬8000元(稅後月領6832元)、50萬4000元(稅後月領2 萬 4 96元)、100 萬8000元(稅後月領4 萬992 元)、168 萬 元(稅後月領6 萬8320元)之款項,顯與本金不相當,年利 率高達約64%。且成為自營商、經銷商、代理商、區代理商 之投資人,如成功介紹他人加入成為通路商者,即可分別獲 得該他人繳交款項之10% 、11% 、12% 、15% 之展業獎金, 另若通路商成功介紹二人加入後,其下二組若均有新投資者 成為通路商,取加入金額較小者之10% 做為達成獎金,藉此 快速吸收資金。自100 年7 月初某日起,李維凱及謝均權等 在慶驊公司上址台北辦公室及中壢辦公室等處舉行說明會, 台北辦公室舉辦之說明會由謝均權及譚沛騰解釋產業遠景、 磁能動力車之優點與獎金制度、李維凱講解磁能動力原理, 包括輸入會大於輸入、以電養電等,陳碧瑜與許志康則介紹 上開通路商分級與獎金制度,賴偉志則在說明會現場協助民 眾試騎摩托車,並解釋現場摩托車為免加油加水及免充電等
特性。陳錦文亦曾向投資人說明磁能動力摩托車之優點與獎 金制度。中壢辦公室部分由陳紫瑄擔任說明會主持人,並說 明獎金制度,另由李維凱解釋磁能發電原理、謝均權及譚沛 騰則解釋產業遠景、磁能動力車之優點與獎金制度、徐森榮 則說明通路商分級與獎金制度,盧彥宇及毛俊賢則在說明會 中協助試騎車輛及解釋該磁能動力車之特性。而慶驊公司台 北辦公室與中壢辦公室所擺放之供民眾試騎車輛。自100 年 7 月起至10月21日止,誘使不特定民眾共700 餘人投資,金 額合計1 億零323 萬200 元。嗣於100 年10月24日,經法務 部調查局調查官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在 新北市○○區○○路276 號6 樓等處,搜索扣得經銷商合約 書、電腦主機、文宣品、日報表、筆記本、名片、摩托車等 物及自慶驊公司設於第一銀行大坪林分行(下稱一銀大坪林 分行)帳號00000000000 帳戶扣得879 萬8755元、新動力公 司設於合作金庫銀行南勢角分行(下稱合庫南勢角分行)活 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扣得4 萬元、新動力公司 設於合庫南勢角分行活支存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扣得 113 萬5374元、江柔榛設於合庫大坪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0 號帳戶扣得250 萬元、新動力公司設於合庫大坪林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扣得4 萬2600元、羅偉文設於合 庫大坪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扣得114 萬352 元 、崧鼎公司籌備處設於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竹北分行(下稱渣 打竹北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扣得2500萬元,范 棋淞設於渣打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扣得12萬 4029元、范棋淞設於渣打竹北分行外幣帳戶美金1 萬元及偉 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繳回75萬元,總計扣得3978萬5510元。二、案經本檢察官自動檢舉及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移送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一)供述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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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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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李維凱之供述 │1.其曾在新動力公司擔任執行長,並與同│
│ │ │ 案被告謝均權、陳錦文等結識俞建軍,│
│ │ │ 並與俞建軍簽署合作協議,然俞建軍並│
│ │ │ 未提出專利證書,雖提供檢測報告稱長│
│ │ │ 期發電溫度不易上升,但並未親自見聞│
│ │ │ 該功能,也沒有親自見聞俞建軍所提供│
│ │ │ 技術可運用在電動車上之實績。 │
│ │ │2.新動力公司並無電動車之原形機。 │
│ │ │3.無法提供所謂歐巴馬財務顧問之身分證│
│ │ │ 明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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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被告謝均權之供述 │1.新動力公司、慶驊公司廣告文宣由俞建│
│ │ │ 軍、同案被告范棋淞提供有關磁能發電│
│ │ │ 機的資料給渠、同案被告陳錦文、被告│
│ │ │ 李維凱,由渠轉交賴玉玲製作。經銷合│
│ │ │ 約書係王博鈞、渠、被告李維凱、同案│
│ │ │ 被告陳錦文共同討論決定製作。 │
│ │ │2.被告李維凱負責技術解說。同案被告程│
│ │ │ 麗珍負責所有經銷商業務,說明會邀請│
│ │ │ 之講師即同案被告陳碧瑜、許志康、徐│
│ │ │ 森榮。 │
│ │ │3.同案被告譚沛騰負責所有說明會召開及│
│ │ │ 內容。同案被告程麗珍及譚沛騰決策,│
│ │ │ 要經過渠、被告李維凱、同案被告陳錦│
│ │ │ 文共同討論後決定,渠、被告李維凱、│
│ │ │ 同案被告陳錦文有慶驊公司、新動力公│
│ │ │ 司實際經營權。以電動機車充作「磁能│
│ │ │ 動力車」在新店區○○路 276 號 6 樓│
│ │ │ 、中壢營業所向不特定民眾展示。「磁│
│ │ │ 能動力車招商專案」所載吸金方法,係│
│ │ │ 同案被告程麗珍設計,並經渠、同案被│
│ │ │ 告陳錦文、被告李維凱之同意執行,而│
│ │ │ 以前開招商專案所吸收之資金存入慶驊│
│ │ │ 公司設在第一銀行大坪林分行之帳戶。│
│ │ │4.渠曾以羅偉文名義購得易維特生產製造│
│ │ │ 之電動機車,並指示慶驊公司之美工人│
│ │ │ 員即同案被告陳奇鴻將該機車之行車執│
│ │ │ 照掃描後,以美工軟體,將其上之廠牌│
│ │ │ 即EVT等文字塗掉。車牌號碼783-QCM │
│ │ │ 號機車,並未經改裝成為免油電磁能動│
│ │ │ 力車。說明會現場展示之機車,均非免│
│ │ │ 油電之磁能動力車,渠知悉車牌號碼 │
│ │ │ 783-QCM號機車上之標籤EVT改為TNP。│
│ │ │5.慶驊公司、新動力公司與三陽公司未簽│
│ │ │ 訂任何協議或合作關係。渠、同案被告│
│ │ │ 譚沛騰及陳錦文在說明會上對會員表示│
│ │ │ 已與三陽公司在洽談。 │
│ │ │6.該輛白色哈特佛機車是同案被告范棋淞│
│ │ │ 購買,渠提供紅色易維特電動機車及3 │
│ │ │ 組易維特電控系統及後輪馬達,交由同│
│ │ │ 案被告范棋淞改裝。 │
│ │ │7.同案被告范棋淞於10月19日改裝後之哈│
│ │ │ 特佛電動機車交給新動力公司,10月21│
│ │ │ 日就將該輛電動機車取回。 │
│ │ │8.平時放在說明會上展示的電動機車來源│
│ │ │ ,有向易維特公司購買3臺、中壢市中 │
│ │ │ 美路必翔公司購買 2 臺,另外向大陸 │
│ │ │ 地區購買 3、4 臺,均係電動機車。 │
│ │ │9.同案被告程麗珍曾稱可向小投資人募款│
│ │ │ ,用經銷制度,讓他們也可買摩托車、│
│ │ │ 也可賺錢開店。分級經銷制度與對碰獎│
│ │ │ 金為同案被告程麗珍所設計。 │
│ │ │10.檢測報告是同案被告陳錦文拿給渠, │
│ │ │ 上有俞建軍簽名。後來因與俞建軍鬧 │
│ │ │ 翻就把簽名塗掉。 │
│ │ │11.伊曾用羅偉文名義購買電動機車,行 │
│ │ │ 照正本放在公司。被告李維凱介紹黃 │
│ │ │ 美惠來新動力公司,帶3、4個美國人 │
│ │ │ ,包括歐巴馬選舉財務部長及退休州 │
│ │ │ 長。 │
│ │ │12.同案被告陳錦文曾稱如車子做出來, │
│ │ │ 海外之三陽公司有意願跟公司合作。 │
│ │ │13.新動力公司文宣核心技術是被告李維 │
│ │ │ 凱所寫。此文宣是被告李維凱、同案 │
│ │ │ 被告程麗珍、渠、李玫諭一起完成。 │
│ │ │14.慶驊公司比新動力公司先登記,本來 │
│ │ │ 是王博鈞當負責人。後來渠推薦羅偉 │
│ │ │ 文當登記負責人。 │
│ │ │15.中華民國及大陸專利證書是同案被告 │
│ │ │ 范棋淞、陳錦文提供。因范淇淞聲稱 │
│ │ │ 可提供具備回充系統之磁能發電機, │
│ │ │ 又拿出專利,方以新動力公司名義與 │
│ │ │ 范淇淞簽約並付款。 │
│ │ │16.同案被告毛俊賢負責中壢。接任同案 │
│ │ │ 被告盧彥宇。同案被告賴偉志會跟民 │
│ │ │ 眾解釋現場車子功能、爬坡力、續航 │
│ │ │ 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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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同案被告陳錦文之供述│1.因被告李維凱、渠與同案被告謝均權欲│
│ │ │ 將磁能發電機運用在機車上,而約定由│
│ │ │ 同案被告謝均權負責籌資,伊遂介紹具│
│ │ │ 傳銷經歷之同案被告程麗珍與謝均權認│
│ │ │ 識,同案被告程麗珍負責招攬民眾成為│
│ │ │ 「磁能動力車」經銷商。同案被告范棋│
│ │ │ 淞並未提出可將磁能發電機在摩托車上│
│ │ │ 實際運作之證明,僅口頭保證。 │
│ │ │2.同案被告范淇淞與新動力公司簽約,新│
│ │ │ 動力公司由同案被告謝均權代表,伊參│
│ │ │ 與討論,簽約地點在新動力公司上開辦│
│ │ │ 公室,以7000萬元為權利金,1億8000 │
│ │ │ 萬元為設廠費用。新動力公司總共匯款│
│ │ │ 4800萬元,另外交付面額2200萬元支票│
│ │ │ ,支票並未兌現。 │
│ │ │3.同案被告謝均權曾經對外發布慶驊公司│
│ │ │ 、新動力公司已經與三陽公司合作之不│
│ │ │ 實訊息,也曾提供羅偉文之車號783 │
│ │ │ -QCM機車行照影本及保險證影本,廠牌│
│ │ │ 型式註明「NEW POWER」。同案被告范 │
│ │ │ 棋淞曾來慶驊公司新店辦公室講解技術│
│ │ │ 內容,並曾提供專利證書。檢測報告為│
│ │ │ 俞建軍提供,伊委託子填妥數據後完成│
│ │ │ 。伊曾介紹趙達明投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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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同案被告譚沛騰之供述│1.渠由同案被告謝均權、程麗珍、陳錦文│
│ │ │ 面試,並於100年9月1日至慶驊公司擔 │
│ │ │ 任總經理。新動力公司及慶驊公司地址│
│ │ │ 皆在新北市○○區○○路276號6樓。 │
│ │ │2.同案被告謝均權為慶驊公司實際負責人│
│ │ │ ,業務由渠、同案被告賴偉志負責。同│
│ │ │ 案被告謝均權在三陽公司在網站否認合│
│ │ │ 作消息前幾天,在說明會時曾向經銷商│
│ │ │ 表示,三陽公司會與慶驊公司、新動力│
│ │ │ 公司合作。而廣告文宣是同案被告謝均│
│ │ │ 權請員工製作。說明會渠會上台開講講│
│ │ │ 20分鐘,提到如何成功等,按照公司彩│
│ │ │ 色文宣內容,另外獎金行銷制度由同案│
│ │ │ 被告徐森榮、陳碧瑜、許志康等人講解│
│ │ │ ,磁能動力原理為被告李維凱講解。同│
│ │ │ 案被告謝均權曾稱慶驊公司上址處之機│
│ │ │ 車為中壢研發中心研發。渠進公司時就│
│ │ │ 看到歐巴馬財務顧問來訪照片,經被告│
│ │ │ 李維凱告知,稱希望可以合作。 │
│ │ │3.渠從事直銷多年,知悉慶驊公司或新動│
│ │ │ 力公司均未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 │
│ │ │4.渠曾見過同案被告范棋淞專利證書,也│
│ │ │ 看過783-QCM行照彩色影本(上標明 │
│ │ │ New Power)貼在中壢辦公室公佈欄, │
│ │ │ 也給台北民眾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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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被告程麗珍之供述 │1.慶驊公司、新動力公司事實上是同一家│
│ │ │ 公司,均設在新北市○○區○○路276 │
│ │ │ 號6樓,實際負責人是同案被告謝均權 │
│ │ │ ,渠由同案被告陳錦文介紹認識謝均權│
│ │ │ 。渠知悉慶驊公司並未向公平交易委員│
│ │ │ 會報備。 │
│ │ │2.同案被告謝均權向渠表示慶驊公司、新│
│ │ │ 動力公司生產推銷免油電磁能電動機車│
│ │ │ ,且即將量產。其先後以自己、妹程麗│
│ │ │ 貞、姊夫陳鳳龍名義共投資30萬元,並│
│ │ │ 曾介紹黃麗玉、張一綺、劉秉菘等人投│
│ │ │ 資。迄今領得獎金約40-50萬元。 │
│ │ │3.同案被告江柔榛為總機兼出納。同案被│
│ │ │ 告譚沛騰則為總經理,係由同案被告徐│
│ │ │ 森榮推薦,並由同案被告謝均權、陳錦│
│ │ │ 文、渠面試。 │
│ │ │ 被告謝均權、譚沛騰會親自出席說明會│
│ │ │ ,說明會中發放說明書及展示免油電磁│
│ │ │ 能電動機車,以取信投資人,並以約定│
│ │ │ 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其他報酬吸收資金方│
│ │ │ 式,使不特定民眾踴躍投資。 │
│ │ │4.被告謝均權確有向不特定民眾宣稱慶驊│
│ │ │ 公司、新動力公司與三陽公司合作,且│
│ │ │ 提供檢測報告、也看過同案被告謝均權│
│ │ │ 提供783-QCM機車行照與保險證以及羅 │
│ │ │ 偉文台銀存摺影本,稱拿到補助。 │
│ │ │5.被告李維凱曾介紹歐巴馬財務長來慶驊│
│ │ │ 公司新店辦公室,還一起合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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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同案被告賴偉志之供述│1.同案被告謝均權為慶驊公司實際負責人│
│ │ │ ,100年7月6日慶驊公司已有經銷商制 │
│ │ │ 度,新北市○○區○○路276號6樓慶驊│
│ │ │ 公司辦公室現場即有擺放三台機車,同│
│ │ │ 案被告謝均權並稱免油電。而同案被告│
│ │ │ 陳錦文負責研發,被告李維凱則為執行│
│ │ │ 長,且其時已展示三台免油電之磁能電│
│ │ │ 動機車。同案被告謝均權、陳錦文與被│
│ │ │ 告李維凱並宣稱磁能動力車已完成。同│
│ │ │ 案被告譚沛騰擔任總經理後,都會在說│
│ │ │ 明會上台解說及主持。 │
│ │ │2.中壢營業所是100年8月間成立,同案被│
│ │ │ 告盧彥宇及毛俊賢係該處之員工。 │
│ │ │3.同案被告程麗珍、陳碧瑜、徐森榮、許│
│ │ │ 志康在說明會上台解說投資制度。同案│
│ │ │ 被告范棋淞曾在說明會上向投資人表示│
│ │ │ 已研發成功輸出大於一之磁能發電機,│
│ │ │ 而且已經可以使用。同案被告謝均權於│
│ │ │ 投資人質疑磁能動力車是否有申請牌照│
│ │ │ 時,提供偽造行照給投資人觀看。 │
│ │ │4.經銷制度是由同案被告譚沛騰、程麗珍│
│ │ │ 、許志康、陳碧瑜、徐森榮上台解說。│
│ │ │ 高投資金額者由同案被告謝均權、陳錦│
│ │ │ 文、被告李維凱洽談。被告李維凱並負│
│ │ │ 責解釋磁能發電大於一原理以及如何運│
│ │ │ 用在車子。 │
│ │ │5.同案被告謝均權稱變造行車執照是慶驊│
│ │ │ 公司申請,而且展示變造之行車執照。│
│ │ │ 同案被告陳錦文於100年10月間有帶1台│
│ │ │ 白色哈特佛機車至新北市○○區○○路│
│ │ │ 276號6樓,亦稱是免油電磁能動力車。│
│ │ │6.其應同案被告謝均權要求委同案被告陳│
│ │ │ 奇鴻於100年8月間變造車號783-QCM號 │
│ │ │ 之行照及保險證。另曾要求同案被告陳│
│ │ │ 奇鴻製作新動力公司簡寫之標籤,用以│
│ │ │ 蓋掉電動機車上易維特之標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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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同案被告陳奇鴻之供述│1.伊於100年7月間起至9月間在慶驊公司 │
│ │ │ 擔任美編人員,同案被告謝均權、被告│
│ │ │ 李維凱均為公司大頭,被告李維凱在說│
│ │ │ 明會上會介紹車子因有可以電養電的磁│
│ │ │ 能裝置,所以免油電。同案被告陳碧瑜│
│ │ │ 介紹獎金制度。 │
│ │ │2.伊於100年8月間,因同案被告謝均權表│
│ │ │ 示要給會員看,故依同案被告謝均權要│
│ │ │ 求,將車牌號碼為783-QCM號之機車行│
│ │ │ 車執照掃描成電腦圖檔後,以美工軟體│
│ │ │ ,在該圖檔上將廠牌型式欄中之EVT– │
│ │ │ 4000E–BLM1等文字,更改為NEW POWER│
│ │ │ –400E–BLM1等文字並製作為偽造行車│
│ │ │ 執照成品後,交給同案被告江柔榛護貝│
│ │ │ 。伊曾應同案被告賴偉志要求,製作 │
│ │ │ TNP標籤,用以蓋住783-QCM號之機車 │
│ │ │ 上之EVT標籤。 │
│ │ │3.伊於100年9月底,依同案被告賴偉志之│
│ │ │ 要求,除以同樣手法再製作一份該機車│
│ │ │ 之偽造行車執照成品外,並將泰安產物│
│ │ │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製發之前開機車保│
│ │ │ 險證掃描成電腦圖檔後,以美工軟體,│
│ │ │ 在該圖檔上,將廠牌型式欄中之易維特│
│ │ │ 等文字,更改為NEW POWER等文字並製 │
│ │ │ 作為偽造保險證成品,並將之交給同案│
│ │ │ 被告賴偉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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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同案被告陳碧瑜之供述│1.同案被告謝均權稱展示者為免油電磁能│
│ │ │ 機車,為其他廠牌機車車體,裝上磁能│
│ │ │ 發電機。同案被告謝均權曾稱有與三陽│
│ │ │ 公司、捷安特公司合作,並稱越南公司│
│ │ │ 下單100萬台。 │
│ │ │2.被告李維凱專門介紹磁能車原理。同案│
│ │ │ 被告賴偉志負責試騎解說。渠介紹同案│
│ │ │ 被告許志康加入成為經銷商。同案被告│
│ │ │ 許志康在說明會上介紹發電機。同案被│
│ │ │ 告徐森榮在中壢營業所講解經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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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同案被告徐森榮之供述│1.伊多年來自稱徐福生,於100年8月中以│
│ │ │ 現金投資10萬元,另以妻阮氏春名義投│
│ │ │ 資10萬元,曾介紹徐菀憶、陳秋和、徐│
│ │ │ 秋香、徐明遠、徐森田等分別於100年8│
│ │ │ -10月間各投資10萬元,個人領過二十 │
│ │ │ 餘萬元獎金。譚沛騰曾以台灣安然奈米│
│ │ │ 發展公司名義投資10萬元。 │
│ │ │2.被告李維凱上台向民眾解說免油電磁能│
│ │ │ 車技術及原理,該車無須油電、輸出大│
│ │ │ 於輸入,強調已經設立工廠可量產,且│
│ │ │ 曾拿專利證書取信投資人。現場並有實│
│ │ │ 體磁能車供民眾試騎,櫃台放置招商專│
│ │ │ 案宣傳單。同案被告賴偉志在新店辦公│
│ │ │ 室協助民眾試騎並解釋機車性能。同案│
│ │ │ 被告陳紫瑄曾擔任中壢說明會主持人。│
│ │ │ 同案被告陳碧瑜與許志康均負責講解獎│
│ │ │ 金與經銷制度。同案被告謝均權曾提過│
│ │ │ 要跟三陽公司合作準備簽約,也提過歐│
│ │ │ 巴馬財務顧問來台談合作。 │
│ │ │2.伊受同案被告謝均權邀請,在中壢營業│
│ │ │ 所上台介紹經銷與獎金制度,且曾擔任│
│ │ │ 主持人介紹被告李維凱出場,被告李維│
│ │ │ 凱宣傳完後,伊再向民眾介紹慶驊公司│
│ │ │ 的招商專案及投資模式。同案被告譚沛│
│ │ │ 騰也會在說明會上講解公司遠景等。廣│
│ │ │ 告文宣上有介紹磁能車免油電。 │
│ │ │3.同案被告謝均權稱不必向公平交易委員│
│ │ │ 會報備,但伊從事直銷多年知悉當報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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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同案被告許志康之供述│1.渠經同案被告陳碧瑜介紹,於100年8月│
│ │ │ 初繳交10萬元擔任經銷商。同案被告陳│
│ │ │ 碧瑜會在說明會上台講解經銷制度。渠│
│ │ │ 亦曾於說明會上台講解經銷制度。同案│
│ │ │ 被告謝均權、陳錦文、渠、陳碧瑜、徐│
│ │ │ 森榮會參加同案被告譚沛騰主持之早會│
│ │ │ ,早會目的係由各部門反應會員問題,│
│ │ │ 再由同案被告譚沛騰統整協調。 │
│ │ │2.同案被告徐森榮為中壢營業所負責人。│
│ │ │ 被告李維凱、同案被告謝均權、賴偉志│
│ │ │ 、陳碧瑜、渠都會告知與會民眾,現場│
│ │ │ 展示者係磁能動力機車。同案被告陳紫│
│ │ │ 瑄有主持過說明會。被告謝均權曾在說│
│ │ │ 明會向與會民眾表示,慶驊公司與三陽│
│ │ │ 公司有協議要共同開發磁能電動機車。│
│ │ │ 同案被告范棋淞曾前往新北市新店區建│
│ │ │ 國路276號6樓證實已研發成功磁能動力│
│ │ │ 機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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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同案被告陳紫瑄之供述│1.伊於100年9月以自己、葉易謙、陳志順│
│ │ │ 、陳淑美、陳士羢等人名義投資共50萬│
│ │ │ 元,也介紹黃子窈、李奇寶等人投資。│
│ │ │ 其中以自己與陳淑美名義投資部分,共│
│ │ │ 領得7000元津貼各1次,至新店辦公室 │
│ │ │ 領取現金也扣稅。其餘獎金領得十餘萬│
│ │ │ 元。 │
│ │ │2.同案被告謝均權為董事長,持公司執照│
│ │ │ 、專利證書、行照等給伊看,也解釋磁│
│ │ │ 能動力原理、提及三陽公司合作與歐巴│
│ │ │ 馬財務顧問等。同案被告陳錦文負責研│
│ │ │ 發。同案被告譚沛騰在說明會上提及摩│
│ │ │ 托車市場、遠景,解釋經銷獎金制度等│
│ │ │ ,也提及跟三陽合作。同案被告毛俊賢│
│ │ │ 與盧彥宇在中壢負責摩托車解說,也協│
│ │ │ 助試騎。同案被告陳碧瑜及徐森榮會講│
│ │ │ 解獎金制度,同案被告許志康則上台主│
│ │ │ 持。伊也當過幾次主持人。 │
│ │ │3.伊看過車號783-QCM之行照及羅偉文存 │
│ │ │ 摺影本,用來證明摩托車領有牌照也拿│
│ │ │ 到補助。同案被告謝均權解釋過檢測報│
│ │ │ 告,強調輸出大於輸入,連續7天24小 │
│ │ │ 時運轉溫度不過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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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同案被告盧彥宇之供述│1.渠於100年8月間成為磁能動力車經銷商│
│ │ │ ,並於100年9月初應同案被告謝均權要│
│ │ │ 求擔任中壢營業所主管,負責磁能電動│
│ │ │ 車展示及行銷、會員入會,同案被告毛│
│ │ │ 俊賢為中壢營業所解說員。渠於100年 │
│ │ │ 10月10日離職,後由同案被告毛俊賢擔│
│ │ │ 任中壢營業所主管。同案被告謝均權為│
│ │ │ 新動力公司、慶驊公司實際負責人。 │
│ │ │2.同案被告譚沛騰每週一、三、五會前往│
│ │ │ 中壢營業所主持磁能電動車產品說明會│
│ │ │ ,其講解磁能電動車的性能,再讓民眾│
│ │ │ 試騎,最後由經銷商招攬會員加入。 │
│ │ │3.被告李維凱和徐森榮也會在說明會上解│
│ │ │ 說磁能電動車之技術及願景,以招攬客│
│ │ │ 戶。廣告文宣中之免油電,因為尚在研│
│ │ │ 發階段,係一種不實宣傳廣告。 │
│ │ │4.渠、同案被告毛俊賢亦會向客戶宣稱磁│
│ │ │ 能動力車免油電。如投資10萬元,2年 │
│ │ │ 內可領16萬8,000元。且展示之機車並 │
│ │ │ 不具備免油電功能。 │
│ │ │5.渠使用「盧帛霖」為化名。 │
│ │ │6.渠幫忙同案被告謝均權作中壢區人事管│
│ │ │ 理,中壢辦公室為中壢市○○路○段l17│
│ │ │ 號8樓。 │
│ │ │7.中壢部分工作人員為同案被告毛俊賢、│
│ │ │ 張詒方、陳姵錡、劉梅玲及渠共5人。 │
│ │ │ 同案被告毛俊賢為解說員,負責解說摩│
│ │ │ 托車結構; 張詒方與劉梅玲做行政,陳│
│ │ │ 姵錡出納。說明會前40分同案被告譚沛│
│ │ │ 騰說明,後20分同案被告徐森榮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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