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0年度,2655號
KSDV,90,補,2655,2001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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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二六五五號
  原   告 千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丙○○、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叁萬叁仟陸佰貳拾貳元,折合銀元叁拾柒萬柒仟捌
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柒佰柒拾玖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叁
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洪碩垣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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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千益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