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二六五五號
原 告 千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丙○○、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叁萬叁仟陸佰貳拾貳元,折合銀元叁拾柒萬柒仟捌
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柒佰柒拾玖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叁
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洪碩垣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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