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49號原 告 王清波 吳素美 麥彥昇 麥高華 林彩雲 尹美祥(即尹仙仙) 鍾榮錦 鍾運郎 張鑑慶 殷烱霖 黃聖逢 吳俞潾 呂益森 號 藍淑玲 李昕芸 蔡采媛 游吉雄 劉貴逢 劉錦花 6號5樓之2 楊海山 楊鐵城 楊邵玉霞 楊月仙 周玉梅 之1 楊詠蘭 許立興 吳慧美 許淑貞 王健華 高尚銘 江 偉 徐 欣 楊淑雯 鄧群陵 劉世昌 李燦同 黃子湄 黃若盈 1 林明宏 林宜慧 楊雅筑 林韋丞 李家豔 吳清正 林曾秀琴 林吳紀子 林國鑫 何麗色 林意德 陳宏泰 李湘羚 彭孟涵 陳穎蓉 廖崇迪 洪美雲 蕭貴川 曾芬蘭 黃江順珠 高月鳳 譚金媛 樓之4 鄧斐潔 1樓 台灣安然奈米發展有限公司 1樓上 列 1 人法定代理人 譚 中原 告 張志鵬 1樓 黃秀釵 黃靜芬 陳許阿娥 陳朝有 陳育惠 王朝萬 陳美鄉 王崧安 王 晴 邱嘉輝 邱陳美雪 黃素真 鍾秀婕 廬碧珠 曾德勝 賴錦雄 林章燻 胡榮蓮 胡學友 胡江楚 黃茂宗 羅佳信 英文雄 謝素惠 楊文龍 樓 蔡素衿 賴昱綸 蔡玉子 林枝宏 邱慶豐 曾嘉崇 曾春美 林美華 李春綢 沈素英 林李淑 許升維 楊中興 劉羽仙 劉周玉鶯 蔡惠瓔 林金樹 彭冬琴 號 陳玉葉 康何銘 康何全 康淑貞 薛淑芳 陳奕同 呂芳錦 邱淑纓 鍾存昀 黃辰熏上列1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黃儒生 陳美鈴原 告 陳薇任 吳寶燈 李乾榮 黃美容 許靈恩 欣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上 列 1 人法定代理人 郭美娟原 告 許又水 許玉敏 蘇亮縈 蘇恆豐 徐菊榮 曾金粧 黃寶英 許文章 郭美娟 李政道 李香梅 謝美蓉 王翰瑋 樓 王潤瑋 謝長雄 謝雅雯 林錦秀 姜書婷 何平雄 劉昌輝 鄭淑鐘 彭清華 蔣義雄 劉昌政 王秀蘭 鄭鳳英 吳青德 鍾煥光上列150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榮治 住桃園縣楊梅市○○街6號被 告 慶驊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276號6樓法定代理人 羅偉文 住新北市○○區○○路21號7樓之7被 告 謝均權 男 53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桃園縣楊梅市○○○路340號13樓 居新北市○○區○○路17巷21號19樓之9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等對被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另原告等對本件其餘被告即被告新動力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范棋淞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其等與被告謝均權、慶驊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賠償其等所指損害部分,則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陳勇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巧青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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