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1年度,49號
TPDM,101,重附民,49,201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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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王清波
      吳素美
      麥彥昇
      麥高華
      林彩雲
      尹美祥(即尹仙仙).
      鍾榮錦
      鍾運郎
      張鑑慶
      殷烱霖
      黃聖逢
      吳俞潾
      呂益森
      藍淑玲
      李昕芸
      蔡采媛
      游吉雄
      劉貴逢
      劉錦花
      楊海山
      楊鐵城
      楊邵玉霞
      楊月仙
      周玉梅
      楊詠蘭
      許立興
      吳慧美
      許淑貞
      王健華
      高尚銘
      江 偉
      徐 欣
      楊淑雯
      鄧群陵
      劉世昌
      李燦同
      黃子湄
      黃若盈
      林明宏
      林宜慧
      楊雅筑
      林韋丞
      李家豔
      吳清正
      林曾秀琴
      林吳紀子
      林國鑫
      何麗色
      林意德
      陳宏泰
      李湘羚
      彭孟涵
      陳穎蓉
      廖崇迪
      洪美雲
      蕭貴川
      曾芬蘭
      黃江順珠
      高月鳳
      譚金媛
      鄧斐潔
      台灣安然奈米發展有限公司
上 列 1 人
法定代理人 譚 中
原  告  張志鵬
           1樓
      黃秀釵
      黃靜芬
      陳許阿娥
      陳朝有
      陳育惠
      王朝萬
      陳美鄉
      王崧安
      王 晴
      邱嘉輝
      邱陳美雪
      黃素真
      鍾秀婕
      廬碧珠
      曾德勝
      賴錦雄
      林章燻
      胡榮蓮
      胡學友
      胡江楚
      黃茂宗
      羅佳信
      英文雄
      謝素惠
      楊文龍
           樓
      蔡素衿
      賴昱綸
      蔡玉子
      林枝宏
      邱慶豐
      曾嘉崇
      曾春美
      林美華
      李春綢
      沈素英
      林李淑
      許升維
      楊中興
      劉羽仙
      劉周玉鶯
      蔡惠瓔
      林金樹
      彭冬琴
           號
      陳玉葉
      康何銘
      康何全
      康淑貞
      薛淑芳
      陳奕同
      呂芳錦
      邱淑纓
      鍾存昀
      黃辰熏
上列1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黃儒生
      陳美鈴
原  告  陳薇任
      吳寶燈
      李乾榮
      黃美容
      許靈恩
      欣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列 1 人
法定代理人 郭美娟
原  告  許又水
      許玉敏
      蘇亮縈
      蘇恆豐
      徐菊榮
      曾金粧
      黃寶英
      許文章
      郭美娟
      李政道
      李香梅
      謝美蓉
      王翰瑋
           樓
      王潤瑋
      謝長雄
      謝雅雯
      林錦秀
      姜書婷
      何平雄
      劉昌輝
      鄭淑鐘
      彭清華
      蔣義雄
      劉昌政
      王秀蘭
      鄭鳳英
      吳青德
      鍾煥光
上列150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戴榮治 住桃園縣楊梅市○○街6號
被   告 新動力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276號6樓
法定代理人 羅偉文 住新北市○○區○○路21號7樓之7
被   告 范棋淞 男 54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竹縣芎林鄉○○○街24巷16號
          居桃園縣中壢市○○路○段758之1號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1 年度金重訴字第4 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
經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等各如本院卷第1 至12頁所 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及其附表「請求返還金額」欄 所示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二)陳述:如本院卷第1 至4 頁所附前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之「事實及理由」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均未提出任何 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固為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所明定;惟其所得請求回復 之損害,應以被告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 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 此請求(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633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 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依本件起訴書所載,被告范棋淞所為詐欺取財犯行,其被 害人係被告謝均權,並不包括慶驊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慶驊公司)之相關投資人在內,且經本院於前揭刑



事案件審理結果,亦為相同認定。從而,自難認為原告等 係被告范棋淞所為前揭詐欺取財犯行之被害人,則依前揭 說明,原告等以前揭情詞為由,請求被告范棋淞與其餘被 告連帶賠償其等所指前揭損害,自無理由。又依本件起訴 書所載及本院於前揭刑事案件之審理結果,均未認定被告 新動力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動力公司)有何違法行 為,復查無被告新動力公司本身有其他應依法與其餘被告 共同或連帶賠償原告等所指前揭損害之事由或依據。是原 告等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新動力公司、 范棋淞等與其餘被告連帶賠償其等所指前揭損害,均無理 由,其等此部分起訴均應予以駁回。原告等本件起訴,就 被告新動力公司、范棋淞等部分,既均經駁回,則關於此 部分假執行之聲請自均失其依據,均應併予駁回。另關於 原告等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共同被告謝均權 與慶驊公司連帶賠償其等所指前揭損害部分,則由本院另 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陳勇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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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安然奈米發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