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二六二○號
原 告 優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霖
右原告與被告鉦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收取提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元,折合銀元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徐美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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