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1年度,2444號
TPDM,101,簡,2444,2012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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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24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火勞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1351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火勞無故侵入他人附連圍繞之土地,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與理由
一、鄭火勞高如羚原係同居之男女朋友,兩人分手後,鄭火勞 心有不甘,竟於民國101 年4 月14日凌晨2 時15分許,未經 高如羚同意,無故推開高如羚在新北市○○區○○路2 段26 5 巷9 號住處庭院之大門,而侵入高如羚住處附連圍繞之前 庭院土地,嗣經高如羚報警處理。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火勞於偵查中供承:伊把門打開 進入,現在房子是高如羚在住,高如羚沒有說不能進去也沒 有說可以進去等語不諱(詳偵卷第28頁),核與證人即告訴 人高如羚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證人林明福於偵查中之證 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現場照片3 紙附卷可佐(詳偵卷第32 至33頁),堪認被告未經告訴人之同意,即侵入告訴人住宅 附連圍繞之前庭院土地無訛,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 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所謂住宅係指供人住宿之房屋,建築物則係指圍有牆壁, 上有屋頂,可供居住或其他用途之土地上定著物,至附連圍 繞之土地則係指附連或圍繞他人住宅或建築物之土地。查本 件被告所侵入者,係告訴人住宅周圍之庭院土地,是核被告 所為,係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無故侵入他人附連圍繞土 地罪。爰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竟不思理性處理糾 紛,擅自侵入他人附連圍繞土地,侵擾他人居住安寧,迄今 尚未獲得告訴人之諒解,其近期並無重大前科,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素行尚可,以及其犯罪 之手段、目的、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第306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志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汪郁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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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