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1年度,986號
TPDM,101,審簡,986,2012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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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審簡字第9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美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1 年度毒偵字第2153號),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已自白犯罪,本院
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下:
主 文
方美旺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前科紀錄:方美旺前於民國95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592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由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132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7年2 月11日因停 止處分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97年度戒毒偵字第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㈡詎方美旺猶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 及施用,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 101 年6 月30日下午5 時許,在其臺北市○○區○○路五 段150 巷439 號住處客廳,將先前取得而持有之甲基安非 他命,以置於吸食器內燒烤生煙吸取其煙霧之方式,施用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次。嗣於同年7 月1 日晚間6 時1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松仁路口為警查獲, 並扣得其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餘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8550公克,淨重0. 6550公克,取其中0.0002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6548 公克)及其所有、供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吸食器1 組(其內含有殘餘之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且 經其同意後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始查悉上情。
㈢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規定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 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 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又依此簡易判決 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 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方美旺所為,經公訴人依通常程序起訴,本院依 通常程序審理(101 年度審易字第1969號),被告於本院審 理中自白全部犯罪,被告及檢察官對於改以簡易處刑程序審 結此案均無意見(101 年度審易字第1969號卷第41頁反面) ,故認本件被告所為合於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依前述刑 事訴訟法之規定,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對被告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合先敘明。
三、證據名稱:
㈠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101 年9 月20日審理時所為之自 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 8550公克,淨重0.6550公克,取其中0.0002公克鑑驗用罄 ,驗餘淨重0.6548公克)、吸食器1 組。 ㈢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份、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1 份、交通部 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1 年7 月12日航藥鑑字第1012 714 號毒品鑑定書1 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大隊查獲 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定報告單1 份。四、核被告方美旺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 酌被告前有多次施用毒品犯行,曾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 ,並獲不起訴處分之寬典,卻仍未能斷戒施用毒品惡習,顯 見其戒治意志不堅,自我控制力薄弱,本應從重量刑,惟念 其所犯屬自我危害行為,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尚 可,復衡諸被告犯罪動機、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儆懲。
五、末查,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白色結晶1 包,經送鑑驗結 果認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其毛重0.8550公克, 淨重0.6550公克,取其中0.0002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 6548公克等情,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1 年 7 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參(見10 1 年度毒偵字第2153號卷第93頁),當屬查獲之毒品;另以 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裹前開毒品之包裝袋1 只內面, 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扣案吸食器1 組內 含有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無法磅秤,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保安大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定報告單 1 份附卷可稽(見101 年度毒偵字第2153號卷第20頁),且 吸食器與第二級毒品已無法析離,當亦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



,是前開扣案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 耗損部分,既已驗畢用罄滅失,自不另諭知沒收銷燬,附此 敘明。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 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何俏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 鑑驗結果 │ 沒收之依據 │ 鑑定書 │
│ │ │ ├─────┬─────┤ │ │
│ │ │ │重 量│成 分│ │ │
├──┼──────┼───┼─────┼─────┼──────┼─────┤
│ 1. │第二級毒品甲│壹包(│淨重零點陸│含有第二級│毒品危害防制│交通部民用│
│ │基安非他命 │含外包│伍伍零公克│毒品甲基安│條例第18條第│航空局航空│
│ │ │裝袋壹│、驗餘淨重│非他命成分│1項前段。 │醫務中心10│
│ │ │只) │零點陸伍肆│。 │ │1年7月12日│
│ │ │ │捌公克。 │ │ │航藥鑑字第│
│ │ │ │ │ │ │0000000號 │
│ │ │ │ │ │ │毒品鑑定書│
│ │ │ │ │ │ │(見101 年│
│ │ │ │ │ │ │度毒偵字第│
│ │ │ │ │ │ │2153號卷第│
│ │ │ │ │ │ │93頁) │
├──┼──────┼───┼─────┼─────┼──────┼─────┤
│ 2. │吸食器 │壹組 │無(微量殘│內含第二級│毒品危害防制│臺北市政府│
│ │ │ │留) │毒品甲基安│條例第18條第│警察局保安│
│ │ │ │ │非他命成分│1項前段。 │大隊查獲涉│




│ │ │ │ │。 │ │嫌毒品危害│
│ │ │ │ │ │ │防制條例毒│
│ │ │ │ │ │ │品初步鑑定│
│ │ │ │ │ │ │報告單(見│
│ │ │ │ │ │ │101 年度毒│
│ │ │ │ │ │ │偵字第2153│
│ │ │ │ │ │ │號卷第20頁│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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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