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772號
TCDV,101,除,772,2012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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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72號
聲 請 人 邱佳欣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8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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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7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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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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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庄柏企業有限公司曾│臺灣銀行大雅分行 │101年1月31日│7,350元 │AA0000000 │ │
│ │錦雀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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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良益行 │台中商業銀行北屯分│101年2月5日 │11,000元 │CDA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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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庄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