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48號
原 告 王德隆
呂來春
卓振芳
陳溪
王美娟
林正信
陳政義
李玉雪
被 告 林江濱
上列當事人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6 日當庭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民國101年7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