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801號
TCDV,101,訴,801,2012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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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01號
原   告 周奇勳
訴訟代理人 周照雄
被   告 周佳男
被   告 周佳興
被   告 周信全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月娥
被   告 廖春木
被   告 林俊峯
訴訟代理人 林茂梓
被   告 林金蔥
被   告 曲家駿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方月娥
            9樓
被   告 徐文炳
            號
被   告 徐味好
被   告 黃仕勳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蕭真
被   告 蘇俊昌
訴訟代理人 蘇啟義
被   告 吳美賢
被   告 呂明峰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蔡承樺
被   告 周美滿
被   告 周佳君
被   告 張正岳
            號
被   告 周奇縉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秀霞
上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9月27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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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