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01號原 告 周奇勳訴訟代理人 周照雄被 告 周佳男被 告 周佳興被 告 周信全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月娥被 告 廖春木被 告 林俊峯訴訟代理人 林茂梓被 告 林金蔥被 告 曲家駿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方月娥 9樓被 告 徐文炳 號被 告 徐味好被 告 黃仕勳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蕭真被 告 蘇俊昌訴訟代理人 蘇啟義被 告 吳美賢被 告 呂明峰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承樺被 告 周美滿被 告 周佳君被 告 張正岳 號被 告 周奇縉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秀霞上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9月27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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