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427號
TCDV,101,訴,2427,2012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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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27號
原   告 廖文毅
被   告 盧永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民法第87條、第244條第2項規定主張撤銷被告與 盧鳳美間之移轉行為並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並非不動 產物權之爭訟,不在專屬管轄之列;惟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 縣後龍鎮○○街247之8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 即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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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