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安男
陳水棟
陳安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趙秀鳳因101年度訴字第1287號給付生
活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3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