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01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胡挺英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26,874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2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