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4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于燦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94,6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