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330號
TCDV,101,補,1330,2012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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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30號
原 告 趙宇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李明禮、劉建良、呂政
彥、林圀宏賴永陽呂惠珊吳芳妮李蕙美、陳瑩姝、歐鈺
萍、徐政文蔡季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86,761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4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曉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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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