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298號
TCDV,101,補,1298,2012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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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98號
原 告 胡洪採
訴訟代理人 王語諄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對被告忠冠建設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1 年度司促字第31058 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 萬元,應
繳裁判費16,1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15,6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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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