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297號
TCDV,101,補,1297,2012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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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97號
原 告 鴻順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新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木椿木業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84,209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8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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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順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