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283號
TCDV,101,補,1283,2012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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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8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吳三培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游敏志謝宜珍
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861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26,5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64,657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4,15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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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