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1年度,222號
TCDV,101,聲,222,2012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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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張宗銘
上列聲請人因創意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指定簿冊及
文件之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張宗銘擔任創意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創意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創意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 結,並於民國101年8月9日經本院中院彥非柒101司司164字 第84438號核准在案,爰聲請指定清算人張宗銘為創意生技 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等語,並提出本院上 開函文影本1紙為證。
三、茲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164號清算完結事 件卷宗,可知聲請人張宗銘創意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且已依法清算完結並向法院申報。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 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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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創意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