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1年度,343號
TCDV,101,監宣,343,2012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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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賀朱月嬌
相 對 人 賀佑年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賀佑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賀朱月嬌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賀憶南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 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 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 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 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 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 、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 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 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千一百十一條 第一項、第一千一百十一條之一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相對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號)之配 偶。相對人因巴金森氏症,致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 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 果,爰聲請對伊為監護之宣告,並依相對人之最佳利益,選 定由相對人最近親屬、配偶共同推舉之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 護人。另指定由相對人最近親屬、配偶共同推舉之關係人賀 憶南(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 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診斷證明 書、親屬系統表、推定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說明書、 同意書為證。本院經審酌於鑑定人即澄清綜合醫院平等院區 劉金明醫師前訊問相對人之訊問結果及該鑑定醫師所為之鑑



定意見後,認相對人已因失智症,致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 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 示效果。是聲請人上開主張,核與卷證相符。故聲請人聲請 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及依相對人之最佳利益,選定監護 人,並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依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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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