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1年度,150號
TCDV,101,監宣,150,201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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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許世宏
      許海洋
共   同 顏福楨律師
非訟代理人
相 對 人 許銘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楊銷樺律師為本件程序監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略以:聲請人均為為相對人之子女,相對人於民國96 年底,因第二次腦出血性中風,在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 區急救治療後出院,不久病情再度惡化,雖屢經延醫診治均 不見起色,已致其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 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請選 定聲請人許世宏為監護人,另請指定相對人之女許麗玲為相 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如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無意思能力, 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65 條定 有明文。次按,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 所屬人員、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 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 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亦有同法第16條 第1項規定可參。
三、經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即相對人,現居住於臺中市○ 區○○路359巷11號其次子許海祥之住所,完全臥床,無法 言語,仰賴鼻胃管維生,並使用尿布,且於鑑定時,經輕拍 、叫喚,均無任何言語或動作上之回應,有本院101年6月18 日訊問筆錄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01年8月10日院精字第 1010009331號函暨所附成年監護鑑定書1 份在卷可稽,顯係 無意思能力之人。再經本院審酌楊銷樺律師為經司法院造冊 由南投律師公會推薦之程序監理人人選,具有處理家事事件 知識及老人工作知識與能力之實務工作經驗,復已向本院陳 明願擔任本件程序監理人等語,足認其應為適當之人選,茲 依上揭規定,選任楊銷樺律師為本件程序監理人。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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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