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親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1年度,249號
TCDV,101,家訴,249,20120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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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曾金田
相 對 人 阮玉艷
      曾陳千金
代 理 人 曾金本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親權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二、關於「曾國欣(女...)」之記載,應更正為「曾國欣(男...)」;理由欄四、㈢關於「一○一年包月...」之記載,應更正為「一○一年六月...」。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參家事事件法第九 十七條、非訟事件法三十六條第三項、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 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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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