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親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1年度,92號
TCDV,101,家親聲,92,20120926,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親聲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王秀燕
代 理 人 林瓊嘉律師
相 對 人 黃健菁
      王彥勝即王玉山
當事人間停止親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31日所為之裁定,
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第三頁最後一行關於「聲請人」之記載,應更正為「關係人李翠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 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崑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