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親聲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洪綵綾
相 對 人 詹翼豪
上列當事人間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參家事事件法第 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規定,專屬未成年子女詹佳欣、詹堯中住所地法院管轄。 而未成年子女詹佳欣、詹堯中之住所地為苗栗縣卓蘭鎮○○ 路十二號,有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準此,本件自 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專屬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