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婚聲字,101年度,179號
TCDV,101,家婚聲,179,2012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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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婚聲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代 理 人 王紀堯
相 對 人 江淑暖
      賴志洋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相對人江淑暖與相對人賴志洋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夫妻,現婚姻關係尚存續中, 渠等婚後未向法院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契約登記。相對人江 淑暖積欠聲請人債務新臺幣(下同)288,902元,及其中207 ,271元部份自民國100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1點5計算之利息未清償。依聲請人向國稅局調閱之最 新年度財產資料,相對人江淑暖名下無財產,並經聲請人向 鈞院聲請對相對人江淑暖強制執行,查無財產致未能執行, 爰依民法第1011條之規定,請准宣告相對人間之夫妻財產制 改為分別財產制等語。並聲請如主文所示。
二、相對人賴志洋部分則以:相對人賴志洋與相對人江淑暖目前 還是夫妻關係,婚後未向法院辦理分別財產登記。對於相對 人江淑暖積欠聲請人之金額無意見,相對人賴志洋不知道相 對人江淑暖有無財產可供執行等語。相對人江淑暖則未到庭 ,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 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 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 改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第1011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所謂未得受清償,包括全無可扣押之物或所扣押之物數量 不足及所扣押之財產不足清償該為扣押之債權人債權等情形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854號判決意旨參照)。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本院 中院彥民執101司執三字第37189號債權憑證、調件明細表及 夫妻財產登記公告資料表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 對人江淑暖近3年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及本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37189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卷宗,查閱無訛。 相對人二人未約定夫妻財產制部分,亦有本院登記處函覆查 詢結果乙紙附卷可稽。相對人賴志洋到庭復未爭執相對人江



淑暖尚積欠聲請人債務乙情,是聲請人所為之主張,堪信為 實在。
五、本件相對人江淑暖對聲請人既有上開債務,於債務未按期清 償後,經聲請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結果,尚有如前所述之金 額未獲清償,則相對人江淑暖就所積欠之債務,自應負清償 之責。而相對人二人婚後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應以法 定財產制為渠等之夫妻財產制,現因聲請人即債權人對於相 對人江淑暖之財產強制執行後,仍不足清償聲請人之債權, 而相對人江淑暖名下並無財產所得可供扣押執行,是揆諸前 揭說明,聲請人自有權聲請宣告改用相對人間之夫妻財產制 為分別財產制。從而,聲請人依民法第1011條之規定,聲請 宣告相對人夫妻間之夫妻財產制應改用分別財產制,洵屬有 據,應予准許。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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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