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婚聲字,101年度,107號
TCDV,101,家婚聲,107,2012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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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婚聲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鄭義和
代 理 人 謝小青
      胡天賜
相 對 人 吳品嬌
      戴炳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吳品嬌戴炳雄間之夫妻財產制應改用分別財產制。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屬家事事件法第三條所定戊類 事件,適用同法第四編家事非訟程序之規定,此觀同法第三 條第五項第六款、第七十四條規定自明。又家事事件法施行 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家事事件,依其進行程度,由繫屬之法 院依家事事件法所定程序終結之,為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 二項所明定。本件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依上開規定, 應依家事非訟程序終結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二人為夫妻,現婚姻關係仍存續中, 其等婚後並未向法院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契約登記。相對人 前因欠繳八十五年度贈與稅及罰緩共計新臺幣(下同)三千 六百九十二萬餘元,經原告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 執行,然經該分署依法扣押並執行相對人吳品嬌名下所有可 供執行財產,所得金額仍不足清償。為此爰依民法第一千零 十一條之規定,請准宣告相對人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為分別財 產制等語。
三、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 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 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 改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一千零五條、第一千零十一條分別 定有明文。而所謂未得受清償,包括全無可扣押之物或所扣 押之物數量不足及所扣押之財產不足清償該為扣押之債權人 債權等情形(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八五四號判決意 旨參照)。
四、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 局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一百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法務 部行政執行署臺中行政執行處函等為證,相對人經通知並未 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斟酌。是依



上開事證,自堪信聲請人主張為真實。
五、本件相對人二人婚後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應以法定財 產制為渠等之夫妻財產制,現因債權人即聲請人對於相對人 吳品嬌之財產強制執行後,仍不足清償聲請人之債權,且相 對人吳品嬌名下已無財產可供執行,是揆諸前揭說明,聲請 人聲請宣告改用相對人間之夫妻財產制為分別財產制,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本 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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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