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陳應智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黃岑芬
法定代理人 黃于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應智於民國一0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收養黃岑芬為養女,應予認可。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人即收養人陳應智(男、民國○○年○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被收養人黃岑 芬(女、95年8月22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提出之聲請狀所載。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戶籍謄本、收 養人之健康檢查表、存摺影本為證,復經被收養人之生母黃 于倩於本院101年6月26日訊問時到庭陳明同意出養之意願可 據(被收養人生父不詳)。綜觀全案卷證及主管機關訪視報 告所示,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亦無不利 於被收養人之情事,又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應予認可 ,並自本裁定確定時起,溯及於101年5月24日收養契約成立 時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