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1年度,1618號
TCDV,101,司繼,1618,2012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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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1618號
聲 請 人 曾雅雯
      曾雅婷
      陳俊樺
      陳翊銘
      陳虹諭
上 三 人
法定代理人 陳仁德
      廖美月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 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 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 38條、1139條、第1176條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遺產繼承 人除配偶外,若前順序有繼承人時,後順序者依法不得繼承 ,既非繼承人,若聲明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被繼承人陳永慧不幸於民國101年6月10 日死亡,聲請人曾雅婷曾雅雯為被繼承人之外孫女,聲請 人陳俊樺陳翊銘陳虹諭為被繼承人之孫,聲請人自願拋 棄繼承,爰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聲請核備等語,並提出繼 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遺產繼承拋棄書、切結書及印鑑證明 為證。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陳永慧於101年6月10日死亡,聲請人曾 雅婷及曾雅雯為被繼承人之外孫女,聲請人陳俊樺陳翊銘陳虹諭為被繼承人之孫,均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二親等繼承 人,固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為證。而被繼承 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繼承人有陳慧貞陳仁德及陳仁 哲等3 人,上開繼承人中,陳慧貞陳仁德已向本院辦理拋 棄繼承,惟陳仁哲則已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並經准予備查 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1年度司繼字第1718號卷宗核 閱無訛,顯見陳仁哲已為繼承之意思表示。揆諸前揭說明, 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陳仁哲既未拋棄繼承,是聲請人 尚非繼承人,從而,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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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