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4405號
TCDV,101,司票,4405,2012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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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405號
聲 請 人 帷鉅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景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欣美佳實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
一、確認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洪景頌是否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
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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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美佳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帷鉅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