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351號聲 請 人 石聰義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孫國定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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