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959號聲 請 人 范珍華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帛珊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聲請狀附表所載本票(CH339852)之到期日為何(查系爭 本票發票日為101年5月18日),如有誤載,併具狀更正。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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