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7148號
債 權 人 官靜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岱盟實業有限公司、黃楨源、金友堂文
教事業有限公司、鄞瑞良、謝宜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對各債務人分別請求金額若干?若請求共同給付,應
敘明法律依據為何。
㈢確認鄞瑞良、謝宜穎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
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債務人岱盟實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1年6月29日經授中字
第1013220028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
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
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
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㈤債務人金有堂文教事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鄞瑞良
、謝宜穎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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