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6300號
TCDV,101,司促,36300,2012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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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6300號
債 權 人 寶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春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諦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彩色影印代替)。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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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諦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