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4052號
TCDV,101,司促,34052,2012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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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4052號
債 權 人 金強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萬機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名稱是否為萬機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是否為白智龍?並補其正確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地址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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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機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強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