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4050號
TCDV,101,司促,34050,2012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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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4050號
債 權 人 許文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奧斯丁數位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奧斯丁數位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0年10
月12日經授中字第1003424671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
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
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
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
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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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