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80號
原 告 賴安成
劉瑞霞
被 告 臺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
複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
被 告 王智信
宋宏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3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臺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博德」之記載,應更正為「李博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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