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3041號
TCDV,100,訴,3041,20120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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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懿容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永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立宇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黃裕大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8 月8 日本
院第一審判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877,400 元(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57號11樓
之7 及之8 房屋課稅及免稅現值),應徵上訴裁判費29,41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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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