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興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明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士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61,688 元
,應徵裁判費57,4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
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
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正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司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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