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0年度,166號
TCDV,100,建,166,2012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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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66號
原   告 德鎧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執
訴訟代理人 曾郁媗
被   告 臺中市南屯區文山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莊慶鑫
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七日內補納鑑定初驗費用新臺幣伍仟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主張其向被告承攬施作之工程完工經被告複驗後, 被告拒絕給付承攬報酬,並主張已依約按工程圖說施作,而 請求給付工程費等,因須就是否原告施作是否依照工程圖說 施作,及有無所稱牆面承重力不足為何鑑定,該訴訟行為經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通知應先補繳初驗費用新臺幣5,000元, 應由原告預納。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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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鎧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